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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白亚青、刘七勤与甘肃省卫生厅等著作权纠纷案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6-05-08
施行日期
1996-05-0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185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白亚青、刘七勤

与甘肃省卫生厅等著作权纠纷案的答复

(1996年5月8日[1996]民他字第77号函)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白亚青、刘七勤诉甘肃省卫生厅等著作权纠纷案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委会研究的倾向性意见,即《ICD—9卡片索引系统》可作为编辑作品给予著作权法的保护;其著作权归北京协和医院疾病分类合作中心与甘肃省卫生厅享有。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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