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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达婚龄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7-03-06
施行日期
1957-03-0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17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达婚龄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57年3月6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1月29日法研甲字第9号请示关于男女双方均已达婚龄,在1955年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男女,现在一方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23次会议讨论决定:无论在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以前或以后,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男女,如果他们事实上已经结婚,而问题只是缺登记手续,当一方提出离婚时,仍应认为双方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与婚姻法第六条的规定并不发生抵触。于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在适用法律上都没有错误的上诉案件是否开庭审理的问题,希参照“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内所提的上诉审程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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