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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反悔不愿同居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5-09-29
施行日期
1955-09-2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77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

记后一方反悔不愿同居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55年9月29日 法行字第14234号)

黑龙江省司法厅:

司法部转来你厅4月25日建字第89号呈悉。关于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翻悔,不愿同居,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后,我们意见:根据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精神,双方结婚,已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得结婚证书者,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在登记后,又翻悔不愿同居,可依照内务部1955年6月1日公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第五条关于离婚的规定酌情处理。至于双方结婚虽经登记,而有其他情节使婚姻关系不能成立的(例如因一方系重婚,其婚姻根本无效),则系另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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