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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电话费逾期未交违约金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8-01-12
施行日期
1998-01-12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41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电话费逾期未交违约金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1998年1月12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1997)56号《关于电话费逾期未交违约金应如何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电话用户与邮电部门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合同关系。用户未能按期交付电话费系违约行为,应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在国家对此未制定新的收费标准前,该违约金的给付标准,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执行,即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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