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母已将女儿给人收养而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母已将女儿给人收养而祖母要求领回抚养孙女应否支持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7-11-17
施行日期
1987-11-17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44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母已将女儿给人收养而祖母要求领回抚养孙女应否支持问题的批复

(1987年11月17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沪高民他字第10号《关于生母已将女儿给人收养而祖母要求收回抚养孙女应否支持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丁杏瑞(丈夫已故)有一子二女,其子周吉芳和张兰于1986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11月22日周吉芳病故。1987年2月张兰生一女,委托护士将女婴送给王明星、陈德芳夫妇(无子女)抚养。丁得知后,要张兰将孙女领回由她抚养,被拒绝。为此,丁杏瑞诉讼到人民法院。

经研究,我们基本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意见,即根据该案具体情况,从更有利于儿童的利益和健康成长考虑,张兰将其女儿送给王明星夫妇抚养是法律所允许的,可予维持。在审理中,要尽力做好说服工作,争取调解解决。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