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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役革命军人婚约经双方协议取消时是否须再经人民法院裁判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7-04-11
施行日期
1957-04-1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42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役革命军人婚约经双方协

议取消时是否须再经人民法院裁判问题的批复

(法研字第6865号 1957年4月11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3月16日〔57〕法办孙字第89号报告收悉。关于经双方协议取消现役革命军人婚约是否须再经人民法院裁判的问题,本院同意你院的意见,无须再经人民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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