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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正贵与林作信、江妙法房屋买卖关系如何确认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2-12-18
施行日期
1982-12-1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51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发布日期:2000年7月13日 实施日期:2000年7月25日)废止(原因: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司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正贵与林作信、江妙法

房屋买卖关系如何确认的批复

(1982年12月18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2>浙法民上字81-2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王正贵与林作信、江妙法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经研究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此案当事人房屋买卖关系,既未经过国家的契税手续,也没有取得房管部门的认可,认定其买卖关系无效是适当的。处理中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其因买卖房屋引起的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可与有关方面联系解决。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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