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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0-06-30
施行日期
2020-06-30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148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的复函

〔2020〕最高法民他104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9)粤民他147号《关于王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根据你院请示报告所述事实,债权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行公司)通过其系统将争议解决方式变更为提交湛江国际仲裁院以简易程序书面审理裁决的消息发送给王某某,让其在三日内告知是否有异议,否则视为同意变更争议解决方式。本案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可以单方变更争议解决方式,人人行公司该通知系该公司一方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因王某某没有提出异议就视为其默认变更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案涉《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借款人住所地、出借人住所地或债权受让人(如有)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本案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就争议解决方式变更为仲裁达成一致意见,也无证据证明人人行公司单方通知变更争议解决方式符合双方交易习惯,应视为本案争议解决的方式未变更,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

综上,本案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形,同意你院关于撤销湛江国际仲裁院(2017)湛仲字第2479号仲裁裁决的意见。

此复

2020年6月30日

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王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

(2019)粤民他14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湛江中院)受理王某某申请撤销湛江国际仲裁院(2017)湛仲字第2479号仲裁裁决一案,经审查拟以仲裁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撤销仲裁裁决,向我院请示。我院拟同意该院处理意见。因本案当事人的住所地跨省级行政区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向钧院请示。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王某某,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申请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行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二、当事人的请求及答辩情况

王某某称: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达成仲裁协议,仲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人人行公司伪造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故请求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第一,人人行公司伪造管辖证据。王某某与人人行公司于2017年1月4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因协议引起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借款人住所地、出借人住所地或债权受让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借款协议》中未约定仲裁协议,湛江国际仲裁院无权管辖本案。第二,仲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湛江国际仲裁院受理案件后没有向王某某送达开庭通知等仲裁文书,违反法律规定。

人人行公司称:案涉仲裁裁决不存在应予撤销的法定事由。(1)王某某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已超过法定期间。本案裁决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及生效,王某某于2019年3月25日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已超过《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期间。(2)湛江国际仲裁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中的借款人与出借人都是借贷宝平台的注册用户,出借人通过借贷宝平台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双方在平台注册时签署了《用户注册协议》。《用户注册协议》规定:协议履行过程中人人行公司可根据情况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如继续使用借贷宝服务,视为接受对协议的修改;具有专属性的通知将由借贷宝向所注册的手机号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确认,一经发送即视为送达。本案借款人与出借人签署的《借款协议》约定:“您应事先阅读并同时遵守《借款协议》及您与人人行公司签署的相关服务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注册协议》)。”借款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规则应受《用户注册协议》的约束。人人行公司根据出借人申请及本案情况,将双方借款法律关系的争议解决方式变更为由仲裁委仲裁并通过短信发送给借款人后,借款人应受变更后条款的约束。现借款人王某某注册的手机号收到了短信,其没有对短信内容提出异议。湛江国际仲裁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在本案中根据出借人的申请作出的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决定书合法有效。王某某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现其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法院不应支持。(3)王某某关于人人行公司伪造证据的主张不能成立。(4)本案仲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湛江国际仲裁院于2018年1月1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王某某发送仲裁通知等相关材料,于2018年2月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王某某送达裁决书和决定书,不存在违法或剥夺王某某权利的情形。

三、案件相关事实

2017年1月4日,王某某与人人行公司签订编号为683××××549的《借款协议》。《借款协议》第八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中约定:“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借款人住所地、出借人住所地或债权受让人(如有)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人人行公司的《用户注册协议》载明:人人行公司为有投、融资需求的个人提供信息发布与交易撮合等中介服务,用户达成的交易项下资金存放和转移均通过与人人行公司合作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实现,人人行公司不涉及资金交易;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人人行公司可根据情况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一旦本协议的内容发生变更,人人行公司将通过借贷宝公布最新的协议,不再作个别通知,如不同意人人行公司对本协议所有作的修改,用户有权停止使用借贷宝服务,如果继续使用借贷宝服务,则视为接受人人行公司所作的修改,并应遵照修改后的协议执行。

2017年10月20日,人人行公司通过其系统向王某某发送消息称:“王某某,您683××××549号借款协议争议解决方式变更为:争议提交湛江国际仲裁院以简易程序书面审理裁决。本通知一经发送即视为已送达,可在三日内邮件告知异议,否则视为您同意通知内容。”王某某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回复。

后借款协议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人人行公司向湛江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湛江国际仲裁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湛仲字第2479号仲裁裁决:(1)王某某应在裁决书送达后10日内向人人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52.6元、罚息(从宽限期次日即2017年1月9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罚息)。如王某某未能按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本案仲裁费用1000元由王某某承担,人人行公司已垫付,王某某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人人行公司。

湛江国际仲裁院于2017年11月28日通过EMS特快专递向王某某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地址邮寄涉案裁决书,邮件号码为104××××627。邮件查询记录显示,该邮件于2017年12月4日被退回。

2019年1月14日,人人行公司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案裁决。该院立案执行后,在35000元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王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

王某某于2019年3月27日向湛江中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四、湛江中院审查意见

湛江中院认为,王某某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非涉外仲裁裁决,本案应依照《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进行审查。

本案中,王某某与人人行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因协议引起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借款人住所地、出借人住所地或债权受让人(如有)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人人行公司称其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王某某将争议解决方式修改为仲裁,主张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的解决纠纷的协议。人人行公司单方通过其平台改变《借款协议》中双方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王某某并未对其作出回复,表明双方并未对纠纷解决方式重新达成合意。故王某某与人人行公司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湛江国际仲裁院无权对本案进行仲裁。

湛江国际仲裁院于2017年11月28向王某某邮寄送达的裁决书,已于同年12月4日被退回。该裁判书并未有效送达给王某某。人人行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收到裁决书的日期,其关于王某某申请撤销仲裁已超过法定期间的主张,不予支持。

王某某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湛江中院拟撤销湛江国际仲裁院(2017)湛仲字第2479号仲裁裁决。

五、我院审查意见

根据本案证据及湛江中院请示所述事实,仲裁机构向王某某邮寄裁决书的邮件被退回,现并无其他证据证明王某某实际收到涉案裁决书的时间,故应以王某某在本案中自认的2019年1月14日其收到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之日作为其收到涉案裁决书之日。由此计至王某某2019年3月27日向湛江中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之日并未超过《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六个月的法定期间。人人行公司的《用户注册协议》载明,该公司为有投、融资需求的个人提供信息发布与交易撮合等中介服务,并不涉及资金交易。上述协议系人人行公司就其为注册用户提供信息发布与交易撮合等中介服务而拟定的条款,并不涵盖人人行公司作为款项出借人而与其用户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王某某提供的其与出借人人人行公司达成的《借款协议》,也未将《用户注册协议》作为借款合同中的部分内容。故《用户注册协议》仅对人人行公司与注册用户之间形成的居间法律关系具有约束力,对王某某与出借人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并不具有约束力。人人行公司主张其按照《用户注册协议》约定的方式对涉案借款合同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作出变更的依据不足,不应支持。

案涉《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协议引起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并未订有仲裁协议,湛江国际仲裁院在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形下对涉案借款合同纠纷作出裁决不当。依照《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案涉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复。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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