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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滥伐自己所有权的林木其林木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3-07-24
施行日期
1993-07-2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43 字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滥伐自己所有权的林木其林木应

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

1993年7月24日 法复〔1993〕5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宋允焕滥伐的林木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即: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被告人滥伐属于自己所有权的林木,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其行为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破坏了国家的森林资源,所滥伐的林木即不再是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应当作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依照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追缴。

此复。

法规正文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官方发布文本的本地镜像, 按原样呈现、未作改写。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库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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