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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广建质押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08-04
施行日期
2003-08-0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749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广建质押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2003)民立他字第3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院在研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报的《关于湖南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中,发现深圳市广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02年9月以追缴增资投资款纠纷一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湖南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深中法经一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经我院研究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深圳市广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湖南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追缴增资投资款纠纷一案虽无不当,但该案与我院于2002年3月6日指定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湖南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广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交叉,系同一法律事实,双方当事人相同,且互为原被告。湖南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投资重组深圳市广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协议书》第6条,于2002年8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补充诉状,要求深圳市广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向深圳市广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送达了补充诉状,深圳市广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收到补充诉状后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同时又以同一事实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鉴于我院已将前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为使两案能够得到及时、公正审理,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深中法经一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将该案全部卷宗材料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0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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