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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丽丹芬化妆品有限公司与长沙广播电视发展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05-20
施行日期
1999-05-20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00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丽丹芬化妆品有限公司与长沙

广播电视发展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函

([1998]知监字第70号函 1999年5月20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丽丹芬化妆品有限公司为与长沙广播电视发展总公司、长沙美伦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你院(1996)湘高经二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发民行抗字(1998)第2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及案卷一宗转去,请你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将再审结果报告本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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