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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罗佛英、凌秀英等2094人与被告湖北省荆江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荆州市沙市支行返还财产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8-02
施行日期
2006-08-02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09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罗佛英、凌秀英等2094人与被告湖北省荆江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荆州市沙市支行返还财产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5]334号《关于原告罗佛英、凌秀英等2094人与被告湖北省荆江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荆州市沙市支行返还财产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1998年6月30日第247号国务院令发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并参照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原告罗佛英、林秀英等2094人与被告湖北省荆江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荆州市沙市支行返还财产纠纷,系涉及超范围发行股票而请求返还财产的案件,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益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复。

二OO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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