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鄂立呈字第7号函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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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鄂立呈字第7号函的复函
(法经(1999)143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鄂立呈字第7号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本案当事人在合同的仲裁条款中约定在香港依据国际商会的仲裁法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按仲裁地香港的法律,该仲裁条款是有效的、可以执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无管辖权,你院应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本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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