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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和销毁犯罪证据中的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64-12-11
施行日期
1964-12-1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26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和销毁犯罪证据中的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的通知

([64]法司字第279号 1964年12月11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分院:

在“五反”运动中,发现有些法院和工作人员保存着罪证中的一些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我们认为:这些东西不需要长期保存,有的还对工作人员起腐蚀作用。因此决定:

一、各级人民法院应将现存的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指令专人彻底清理登记,在领导监督下销毁,销毁后在原卷中注明。

二、今后无论机关或个人一律不准保存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有关案件罪证的这类东西,在案件未审结前由专人负责保管,案件审查结束后,即可在专人监督下销毁,并在原卷中注明。

三、本通知应传达到每个基层法院,并结合本机关的“五反”运动,对此进行一次思想教育。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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