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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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
(法明传〔2001〕406号 2001年9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国的资本市场正处于不断规范和发展阶段,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如内幕交易、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这些行为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正、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安全和健康发展,应该逐步规范。当前,法院审判工作中已出现了这些值得重视和研究的新情况、新问题,但受目前立法及司法条件的局限,尚不具备受理及审理这类案件的条件。经研究,对上述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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