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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源县土畜产公司诉丰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赔偿一案应否受理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4-05-11
施行日期
1994-05-1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20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源县土畜产公司

诉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赔偿一案应否受理的复函

(1994年5月1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3]122号《关于海源县土畜公司诉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赔偿一案应如何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在刑事诉讼执行职务中,扣押、变卖海源县土畜产公司的羊绒并造成损失,海源县土畜产公司向法院起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审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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