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01-30
施行日期
2002-02-07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51 字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

管辖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4号

(2002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2年2月7日起施行)

为规范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解释如下:

相对人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

法规正文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官方发布文本的本地镜像, 按原样呈现、未作改写。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库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