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济南铁路分局诉天津铁路分局沧州站、沧州水产公司经济侵权纠纷一案管辖权问题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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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济南铁路分局诉天津铁路分局沧州站、沧州
水产公司经济侵权纠纷一案管辖权问题请示的批复
(1988年4月28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1988〕11号请示收悉。关于济南铁路分局诉天津铁路分局沧州站、沧州水产公司经济侵权纠纷一案管辖权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行为连续进行地、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地。故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该案主要是处理侵权纠纷,以侵权行为的实施人为被告是恰当的。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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