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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济南三株公司与陈然之等人损害赔偿一案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8-12-30
施行日期
1998-12-30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180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济南三株公司

与陈然之等人损害赔偿一案的答复

(1998年12月30日[1998]民他字第33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济南三株公司与陈然之等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三株口服液质量不合格,以及陈伯顺死亡与服三株口服液的因果关系;你院可对本案尽量做调解工作;如果调解不成,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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