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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流窜盗窃犯屡拘、屡逃其屡次被拘留时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64-12-17
施行日期
1964-12-17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87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流窜盗窃犯屡拘屡逃其屡次被拘留的时间

是否可以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1964年12月17日 法研〔1964〕100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4年12月4日办研字第110号请示收悉。

关于流窜盗窃犯屡拘屡逃其屡次被拘留的时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问题,我院同意你院的意见,即罪犯屡拘屡逃,并继续犯罪,最后被逮捕判刑时,其最后一次拘留时间应予折抵刑期,以前被拘留的时间均不应折抵刑期。此复。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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