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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波兰法院对双方都居住在波兰的中国侨民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是否有法律效力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7-05-04
施行日期
1957-05-0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09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四批)》(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废止(原因:已被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民)发〔199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波兰法院对双方都居住在波兰的中

国侨民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是否有法律效力问题的复函

(1957年5月4日)

外交部领事司:

1957年4月5日〔57〕领字第520/362号来函收到。关于波兰法院对双方都居住在波兰的中国侨民的离婚案件所作的判决,在中国国境内是否有法律效力,若使这个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那些条件的问题,经研究认为:波兰法院对双方都居住在波兰的中国公民间的离婚案件所作的判决,如果在实体上和程序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都没有抵触的时候,我们承认这种判决对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有拘束力。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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