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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汽车司机因过失引起的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8-02-12
施行日期
1958-02-12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170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汽车司机因过失引起的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法研字第17号 1958年2月12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7]法研字第179号请示收悉。关于汽车司机在执行职务时,纯因司机本人过失而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我们同意来文所提意见,即原则上由司机本人负责,如本人无力赔偿时,由汽车所有人负责赔偿。但司机本人仍对汽车所有人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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