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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2003-08-06
施行日期
2003-08-0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96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的答复

(法[2003]136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苏高法[2003]2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三经开始着手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进行全面修改。目前不宜对收费办法中的个别标准单独进行修改。请示中所提出的问题将在修改收费办法中一并考虑。

二、在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出台以前,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2003年8月6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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