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试行调解时不必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64-01-18
施行日期
1964-01-1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65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试行

调解时不必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批复

(1964年1月18日(64)法研字第3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吉法民字第9号关于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试行调解工作是否应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请示已收阅。我院同意你院的意见,即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的试行调解工作,审判员可以独自主持进行,不必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

此复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