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上诉案件经第二审调解成立后无须再下裁定撤销原判问题的批复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上诉案件经第二审调解成立后无须再下裁定撤销原判问题的批复
(1963年10月29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办研字第148号请示已收阅。关于第一审判决后上诉的民事案件,经第二审调解成立,对第一审判决如何处理问题,我院认为,无论第二审调解成立的内容,有否改变原判决定,都应按第二审调解执行。同时,在调解书上应写明撤销原判决。
此复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