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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几个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5-04-04
施行日期
1985-04-0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46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几个问题的批复

(1985年4月4日 法(研)复[1985]21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3月22日请示的关于民事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几个问题,经研究,我们的意见如下: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在判决宣告后,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可由最先提交上诉状的当事人预交。

二、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上诉人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对一、二审人民法院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审人民法院根据重审处理结果,按照《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并在法律文书中予以注明。

三、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再行上诉的,应当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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