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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6-08-08
施行日期
1996-08-0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16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

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6〕13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能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对其抗诉亦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这种监督是案件终结后的“事后监督”。因此,对于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因案件尚未审结,不涉及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于法无据。如其坚持抗诉,人民法院应以书面通知形式将抗诉书退回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199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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