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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来华治病的华侨和外籍人要求出具延期治疗证明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75-01-24
施行日期
1975-01-2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76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来华治病的华侨

和外籍人要求出具延期治疗证明问题的批复

(1975年1月24日 [75]法办司字第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74)粤法民字第112号函悉。

关于来华治病的华侨和外籍人要求出具延期治疗证明的问题,经与外交部、公安部共同研究,同意广州市公证处的意见,由医院据实出具证明。如果居住国要求办理公证手续,公证处可证明医院印章属实,不必送外交部认证。此复。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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