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06-25
施行日期
1999-07-03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69 字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12号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此复。

法规正文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官方发布文本的本地镜像, 按原样呈现、未作改写。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库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