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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淑芬与黄正宽离婚一案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64-11-16
施行日期
1964-11-1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82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四批)(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淑芬与黄正宽离婚一案的批复

([64]民他字第60号 1964年11月16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六四年十月二十六日(64)法民秘字第47号关于中国籍公民黄正宽在伊犁事件中叛国逃往苏联后提出与国内配偶李淑芬离婚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院研究认为:类似这样的案件,如果确已查清越境一方来信提出离婚是真实的,可由国内一方持越境一方的来信,到当地区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办理离婚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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