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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对外称“知识产权审判庭”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6-05
施行日期
2006-06-0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191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对外称“知识产权审判庭”的通知

(法发[200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对外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请设置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构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参照办理。

特此通知。

2006年6月5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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