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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的职责范围和启用印章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7-11-24
施行日期
1987-11-2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790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的职责范围和启用印章的通知

(1987年11月24日 法(交)函[1987]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我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已于1987年3月31日正式成立,从12月1日起开始办公,现将《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的职责范围》发给你们,今后有关交通运输审判工作,请与我院交通运输审判庭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印章,从即日起正式启用。印模附后。(略)

附: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的职责范围

一、审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和各高级人民法院移送的重大、疑难的海事、海商、铁路运输等交通运输方面的第一审案件。

二、审理各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海事、海商、铁路运输等交通运输方面的上诉案件。

三、审理经本院终审的海事、海商、铁路运输方面的再审案件。

四、处理当事人不服各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裁定或复查处理的海事、海商、铁路运输等交通运输方面案件的申诉和来信来访。

五、监督各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有关海事、海商、铁路运输等交通运输方面的审判工作。

六、负责指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跨海域、铁路局的海事、海商、铁路运输等交通运输方面的案件管辖。

七、协调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帮助其解决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对海事、海商、铁路运输等交通运输方面的审判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选编案例,指导审判实践。

九、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交通运输审判庭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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