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彩凤等许莉债务案如何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彩凤等许莉债务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3-03-12
施行日期
1993-03-12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40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曹彩凤等诉许莉债务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1993年3月12日〔1993〕民他字第3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曹彩凤、曹景凤、汪潜等诉许莉债务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赵海平在从事承包经营期间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赵海平死亡后,其妻许莉作为连带债务人有义务继续清偿全部债务。

以上意见,供参考。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