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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暂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应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8-05-06
施行日期
1988-05-0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74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暂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应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的批复

(1988年5月6日

法(司)复〔1988〕2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年4月20日粤法〔1988〕21号文《关于暂时受理海南省案件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办公前,暂由你院受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抗诉、复核等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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