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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晋贞轩与邵原镇人民政府房屋纠纷案的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9-04-13
施行日期
1989-04-13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19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晋贞轩与邵原镇人民政府房屋纠纷案的函

(1989年4月13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晋贞轩与邵原镇人民政府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已收悉。经研究认为:晋贞轩之父晋聚仁在1950年冬季土改复查时,主动将已登记在他家土地房产证上的三间房屋献出,其他共有人也未提出异议。晋家腾出房屋后,当地政府做为公产行使所有权已有三十多年。讼争之房屋产权早已转移,现晋贞轩要求返还,不应支持。以上意见供做参考。处理后请将结果报本院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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