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7-03-26
施行日期
1987-03-2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98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

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

(1987年3月26日法(研)通<1987>1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八三年八月十六日,我院曾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提出: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把某些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应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到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日,根据新的情况,我院又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发出了(83)法研字第23号《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指出:“今后对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仍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近据了解,你省仍有三十多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这是不妥的。请你院通知所属中级人民法院注意认真执行我院(83)法研字第23号通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