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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蒙华侨持我国法院离婚调解书向我国使馆申请结婚登记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63-12-09
施行日期
1963-12-0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61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蒙华侨持我国法院离婚

调解书向我国使馆申请结婚登记问题的复函

(1963年1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你馆1963年10月7日〔63〕发蒙领字第54号函已收阅。现答复如下:

我国人民法院制发的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国内当事人持它申请结婚登记是允许的。旅外华侨持我国法院制发的离婚调解书向我院使馆申请结婚登记的,一般应依照侨居国政府的法律办理。蒙古华侨在蒙古结婚,只要在不违背蒙古人民共和国法律,并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条件下,按外交部规定,使馆可予以结婚证明,但不能发给祖国的结婚证。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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