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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国外华侨委托他人出售国内房屋的公证认证手续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63-06-28
施行日期
1963-06-2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37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国外华侨委托他人出售

国内房屋的公证认证手续问题的复函

(1963年6月28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法行字第49号函悉。

关于我旅居国外的华侨,委托国内的亲属或朋友,出售其在广州房屋的公证问题,应由华侨在国外办妥公证认证手续后,寄回国内使用,我公证机关不宜直接受理。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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