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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起诉而旧法规没有规定可以起诉而当事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可否受理的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9-01-23
施行日期
1989-01-23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22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起诉而旧法规没有规定可以起诉而当事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可否受理的函

(1989年1月23日 法(行)函〔1989〕11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法发字〔1988〕第90号请示收悉。经研究,仅就案件是否受理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于新的行政法规取代旧的行政法规,旧法规未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和其他处理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新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规实施之前,行政机关的处罚和处理决定又在新法规实施之后,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或处理决定,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按照新的程序法规范生效之后必须遵循的原则,为保护公民、组织的诉权,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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