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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0-12-29
施行日期
2021-01-0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45 字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27号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规正文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官方发布文本的本地镜像, 按原样呈现、未作改写。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库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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