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否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问题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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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否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问题请示的答复
〔2017〕最高法行他318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17〕141号《关于张殿堃与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一案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意见,本院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他109号答复对此问题已经明确。即政府法制机构所承担的法规审查、行政复议、备案审查等工作均由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最终决定,政府法制机构本身并不独立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不宜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请你院遵照执行。
此复。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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