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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高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标的额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5-08-01
施行日期
1995-08-0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48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高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

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标的额问题的复函

(1995年8月1日 法函〔1995〕103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提高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标的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请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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