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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绍兴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11-09
施行日期
2011-11-0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29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绍兴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2011]民四他字第50号 2011年11月9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11〕266号《关于请求指定绍兴诸暨市人民法院为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授权你院指定绍兴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绍兴诸暨市人民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上诉案件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为切实保障审判质量,绍兴诸暨市人民法院必须设立专门审判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你院应将有关审判人员名单报送本院,以便本院组织有关业务培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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