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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指定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9-01
施行日期
2006-09-0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26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指定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

(2006年9月1日 法[2006] 267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申请增加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请示》(鲁高法函[2006] 14号)收悉。鉴于青岛市城阳区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较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现授权你院指定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内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工作的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应设立专门的审判庭或者合议庭,配足配强涉外民商事审判力量,确保审判质量。

二、该院的上诉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其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要加强对该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解决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

四、试点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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