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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辖区十六家基层人民法院(不包括黄浦区人民法院、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0-12-09
施行日期
2010-12-0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40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辖区十六家基层人民法院(不包括黄浦区人民法院、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2010年12月9日 〔2010〕民四他字第78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10〕392号《关于上海法院调整扩大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报告》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授权你院指定辖区十六家基层人民法院(不包括黄浦区人民法院、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有关二审案件根据你院相关规定由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为切实保障审判质量,十六家基层人民法院必须设立专门审判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你院应将有关审判人员名单报送本院,以便本院组织有关业务培训。

有关级别管辖标准的确定,你院应根据本院法发〔2008〕10号《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另行向本院报批。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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