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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大庆、牡丹江、佳木斯、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7-04-13
施行日期
2007-04-13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28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大庆、牡丹江、佳木斯、黑河市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2007年4月13日 [2007]民四他字第6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2007] 44号《关于指定齐齐哈尔、大庆、牡丹江、佳木斯、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齐齐哈尔、大庆、牡丹江、佳木斯、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齐齐哈尔、大庆、牡丹江、佳木斯、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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