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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5-03-27
施行日期
1985-03-27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21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经)复〔1985〕18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川法经字第19号“关于拟指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指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其辖内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85)3号文件(编者注: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所列5-7类专利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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