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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海牙送达公约和海牙取证公约直接向外国中央机关提出和转递司法协助请求和相关材料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3-02-02
施行日期
2023-02-13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861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海牙送达公约和海牙取证公约直接向外国中央机关提出和

转递司法协助请求和相关材料的通知

法〔2023〕22号

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提高国际司法协助工作效率,减少转递环节,切实服务涉外审判工作,我院决定,指定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涉及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的司法协助工作进行试点,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对公约缔约国中央机关提出和转递司法协助请求和相关材料。

试点工作所涉司法协助范围与我院法办〔2003〕297号第一批指定的北京市等五家试点高级人民法院一致,具体包括:

一、依照《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直接向海牙送达公约缔约国中央机关提出和转递本院及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依据海牙送达公约提出的送达民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请求及相关材料。

二、依照《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直接向海牙取证公约缔约国中接受我国加入并且该公约已在我国与该国之间生效的缔约国中央机关提出和转递本院及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依据海牙取证公约提出的涉外民事调查取证的请求及相关材料。

依我国和外国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由双方中央机关负责转递的司法协助请求,以及需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事务,仍按原程序办理。但如有关公约缔约国同时与我国签订含有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第一条办理。

你院在试点工作中,应当进一步完善国际司法协助工作体制机制、严格审批程序、明确工作要求,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做好统计工作,注重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工作中发现问题注意研究并及时报我院处理。

试点工作自2023年2月13日开始,全国法院司法协助管理平台将同步升级。试点运行情况请于2023年12月31日前报送我院国际合作局。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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