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6-06-13
施行日期
2016-06-13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28 字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指定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批复

(2016)最高法民他59号

(2016年6月13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2016]97号《关于授予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第四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对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作用,经研究,答复如下:

指定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为切实保障审判质量和水平,你院应加强调查研究,指导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或者指定专门合议庭审理相关案件,配备专业审判力量,并加强人员培训工作。

此复。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