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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7-14
施行日期
2005-07-1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60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2005]民四他字第25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民三[2005]1号《关于请求指定涉外案件审判中院的报告》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张家界市、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

二OO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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